核准范围
1、建立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最高等级的除外)的单位;
2、建立县级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单位;
3、建立企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注册的)最高计量标准的企业;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二)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2、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注:此情况只适应当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
(三)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5、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
(四)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一式2份;
2、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一)受理
申请单位将申报资料报送对外统一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单位交来的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齐全性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二)审查
1、承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其中符合现场考核条件的送交分管处长进行审核。
2、分管处长进行复审,确定现场考核安排。
(三)现场考核
组织考评组,根据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逐项进行现场考核。
(四)审查考核资料
1、承办人对考评组考核后提交的考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分管处长复审。
2、分管处长、处长复审后报分管副局长进行审定。
(五)批准
分管副局长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准予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决定。
(六)颁证与告知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被许可的,承办人员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在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上公布;
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未被许可的,承办人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承办人制作《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5、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获证企业应于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申请复查。
办理时限
计量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