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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1-03 字体:【】【】【

  质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湘娄)质监罚字〔2014〕057号

  当 事 人:朱国五

  身份证号:xxxxxx

  性    别:男

  地址(住址):双峰县甘棠镇

  违法事实:2014年11月4日,我局与娄底市商务局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你位于娄底市东明肉联食品有限公司洞新屠宰场用于生猪批发的电子台秤进行了计量检查。经法定计量检定人员现场检定,检定结论不合格(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为LJBV201412-01562)。你对检定结果无异议。经查证,该电子台秤为改装秤,于2014年9月购买使用,一直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你从2014年10月5日至11月4日,共批发生猪318头。

  2015年1月14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湘娄)质监告字〔2014〕0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我局在娄底市东明肉联食品有限公司洞新屠宰场对你使用的电子台秤进行了计量检查;2、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LJBV201412-01562),证明你使用的电子台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3、立案审批表(娄立[2014]057号),证明立案程序合法;4、娄底市东明肉联食品有限公司的生猪进场表,证明你2014年10月5日至11月4日的生猪批发数量;5、调查笔录,证明你使用的电子台秤未申请强制检定;6、身份证,证明你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7、JJG539-97标准,证明你使用的电子台秤最大允许误差。

  我局认为你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贸易计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负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现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2、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3、责令其赔偿损失;4、对使用未依法申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行为,处罚款1000元;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处罚款2000元,合计处罚款叁千(3000)元整。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长沙新姚路支行,帐号:4300176506105868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十五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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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