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娄)质监罚字〔2017〕3号
当事人:新化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加油站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MA4LJW****
负责人:陆** 性别:男
地址:新化县***
违法事实:2017年3月17日,根据《娄底市质监局加油机专项计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娄质监局发〔2017〕)2号)的要求,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站进行执法检查。娄底市计量测试所现场对加油枪进行了计量检定,检定结果不合格。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执法检查抽样单;3、封存决定书;4、行政措施审批表;5、委托书;6、调查笔录;7、检定结果通知书格;8、检验报告;9、封存决定书等。
你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站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擅自更换的加油机主板1块;2、没收违法所得6949.33元;3、处罚款2000元整;4、以上罚没款合计8949.33元。
你站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5400690500035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十五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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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