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娄)质监罚字〔2017〕5号
当事人:双峰县**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887696****
投资人:朱** 性别:女
住所:双峰县***
违法事实:2017年3月18日,根据《娄底市质监局加油机专项计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娄质监局发〔2017〕2号)要求,本局行政执法人依法对你站进行了执法检查。娄底市计量测试所现场对你站加油枪进行了计量检定,检定结果不合格。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执法检查抽样单;3、封存决定书;4、行政措施审批表;5、调查笔录;6、鉴定报告;7、检定结果通知书;8、送达回证等。
你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站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865.48元;2、处罚款2000元整;3、以上罚没款合计30865.48元。
你站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
430015400690500035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十五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365bet体育投注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