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娄)质监罚字〔2017〕6号
当事人: 娄底市娄星区**加油站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2582778****
投资人:朱** 性别:女
地址:娄底市娄星区***
违法事实: 2017年3月7日,根据《365bet体育投注加油机专项计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娄质监局发〔2017〕2号)要求,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站进行了执法检查。娄底市计量测试所现场对你站加油枪进行了计量检定,检定结果不合格。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笔录;3、检定结果通知书;4、行政措施审批表;5、封存决定书;6、执法检查抽样单;7、鉴定报告;8、封存决定书;9、委托函等。
你站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更换加油机主板和计量芯片,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属违法行为。
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因你站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站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擅自更换并破坏计量芯片的加油机主板1块;2、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处罚款2000元整;3、提供不真实账目处罚款28000元整;4、以上罚款合计30000元整。
你站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5400690500035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十五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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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