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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文章来源:365bet体育投注 发布时间: 2017-10-20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娄)质监罚字〔2017〕13号

当事人:山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98651****

法定代表人:**         性别:女

住所:郓城东园区*** 

违法事实根据《湖南省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湘经信装备〔2017219号通知要求,2017523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娄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公司停车场停放待销售的一台平板自卸半挂车,铭牌上标识:路飞牌半挂车,型号YFZ9401ZZXP,最大总质量40000㎏,装载质量32000㎏,整备质量8000㎏,出厂日期2017年3月12日,出厂编号17ZX002,车辆识别代号VIN LA9940Z30H0SFZ242,山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地址:郓城东园区***,铭牌上右上角贴有3C标识。销售价格为58500元/台。经本局查询确认,你公司已取得该车半挂车、仓栅式运输半挂车、平板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厢式运输半挂车、自卸半挂车和中密度粉粒物料运输半挂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号分别为201409110100****、201409110100****、201409110100****、201409110100****和201409110100****。经中汽认证中心证实,你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该中心申请平板自卸半挂车扩项认证,该中心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证。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照片3、营业执照4、委托书;6、调查笔录;7、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8、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送达回证等。

你公司未申请通过扩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就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平板自卸半挂车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一次性提交相关资料,且已向认证中心申请平板自卸半挂车扩展认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出厂、销售未经扩展强制性认证平板自卸半挂车违法行为;2、罚款28000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5400690500035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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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