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省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质监局局长、省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省经委、省公安厅(含省消防总队)、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湖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
2.2.2 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2.2.3 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省质监局 综合协调和督查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省安监局 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省经委 负责特种设备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省公安厅(含省消防总队) 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省卫生厅 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省交通厅 参与、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省建设厅 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参与、协调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省环保局 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省民政厅 负责事故中受害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省劳动保障厅 依法做好因工伤亡人员补偿等工作。省总工会 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湖南保监局 组织、指导、协调保险机构做好定损理赔工作。省财政厅 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省政府新闻办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3 省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省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综合协调组 省质监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抢险救助组 省质监局、省消防总队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警戒保卫组 省公安厅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医疗救护组 省卫生厅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次生灾害防治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建设、民政、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宣传报道组 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善后工作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省质监局做好全省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1.3 省质监局应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省质监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省、市州、县市区质监局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3.2.2 处警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省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市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3.3.3 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般(Ⅳ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分级响应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事故时,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关注事故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事故时,市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并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Ⅱ级事故时,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I级事故时,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省人民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启动相关预案。
4.2.2 救援程序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市区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市区、市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并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级人民政府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 信息报送和处理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质监等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等部门。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3.3 现场采集信息省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上报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指挥和协调省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3 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8 信息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质监局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5.2 社会救助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省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省通信管理部门确保通信畅通。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3 技术保障各级质监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省质监局应制订具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4 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及质监部门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7.3 监督检查省质监局、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指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