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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作者: 文章来源:娄底市质监局 发布时间: 2017-12-07 字体:【】【】【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和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能力,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娄底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境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娄底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经委、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娄底保险行业协会、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领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负责启动(结束)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向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2.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负责向省质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2.2.3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质监局负责协助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参与、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市安监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经委负责特种设备企业较大和一般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 受理事故报警,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保障交通安全通畅。

  市卫生局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数。

  市城管局制订、实施大型游乐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

  市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气象参数。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市民政局负责事故中受害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好因工伤亡人员补偿等工作。

  市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作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娄底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指导、协调保险机构做好定损理赔工作。

  市财政局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示,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2.3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其主要职责为:执行省、市政府的决策和指令;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组  市质监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等工作。应及时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环境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局 市卫生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住建、民政、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  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详见附件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各级人民政府、质监、公安、安监部门应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工作。

  3.1.2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征兆或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政府、质监、公安、安监部门报告。

  3.1.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

  事发地政府、质监等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采集现场信息,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现场详细信息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3.2.2 处警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般(Ⅳ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分级响应

  一般(Ⅳ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必要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较大(Ⅲ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在我市发生的,我市应当及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处置,并听从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

  4.2.2 救援程序

  4.2.2.1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区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4.2.2.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提出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4.2.2 .3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4.2.2.4根据先期处置情况、目前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成立若干现场应急处置组,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2.5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或城市燃气,已有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建议启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4.2.2.6 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建议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联系并请求驻娄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建议启动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2.7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其区域超出市域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时,及时建议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请求省委、省政府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质监等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等部门。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3.3 现场采集信息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指挥和协调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3 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及要求:

  4.5.3.1 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5.3.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5.3.3 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5.3.4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5.3.5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5.3.6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4.5.3.7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8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质监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市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市通信管理部门确保通信畅通。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3 技术保障

  各级质监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市、县质监局应及时收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4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质监部门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7.3 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害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与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隐患: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以及易引发安全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组织体系框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