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所在地为本市的、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应当符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单位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须同时提交电子版;

2)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计量检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4)维修工艺文件;

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自查报告。

3、受理部门受理工作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企业。

现场评审:

经确认已具备现场考核条件的企业,由受理部门组织考评组,按照《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对其进行现场考核。

审核发证

受理部门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评组考评材料的审核,6个工作日内对考核合格的单位颁证;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限期三个月内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证明材料报受理部门验证,验证合格后方可颁证。

复查换证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2、已取得证书的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

3、复查程序一般按照考核程序进行,经复查合格的换发新证书,继续使用CMC标志

4、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注销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停止其继续使用CMC标志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