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登记。
办理条件:
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
2、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基本申报材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涉及危险化学品气体充装站,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函;
2、气象部门的防雷设施检测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程序
1、使用单位向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提出申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审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依据的要求予以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监督检查
(一)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办理过程记录及申报材料完备待查。
(二)建立完善的自查制度,对本制度执行的自查情况材料完备待查。
(三)接受市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省局特设处、市安委等部门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