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许可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40号令)修订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要求。

申报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25mm(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份);

注: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机构进行培训。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岗前培训进行审查,确认具备进入考核程序的,通知申请人参加培训考核。

2、申请人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经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办理时限

1、受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3、受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